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对出生公民权的案子做出了一个关键的判决——各下级法院法官对出生公民权限制的禁制令(亦即维持出生公民权的决定)仅对具体行政诉讼相对人(也就是原告的个人、组织或州)生效,不可自动适用于其他人。
由于这条判决改变了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在行政诉讼上的逻辑,从针对抽象行政的“政策”进行审查,改为对具象行政的“行为”进行审查,从而事实上收紧了美国司法体系对行政体系的审查权,改变了美国的三权分立结构,以至于会影响所有类似的案子(例如关税、留学生和移民),因此这实在值得一写。
我们先从确立美国司法权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5 U.S. 137,下简称“马布里案”)开始讲起。这是一桩200多年前的案子,核心诉求是“新一届政府不承认前一任政府的委任”。当年的前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连任失败,联邦党失去国会多数后,迅速委任了大量联邦法官,给下一任的托马斯•杰斐逊政府“埋地雷”。
这些委任状按规矩,是由国务卿(没错,就是负责外交的国务卿)负责。约翰•亚当斯政府的国务卿是约翰•马歇尔。当时由于要委任的人实在太多,马歇尔加班加不过来,就没来得及发出几份委任状。而这些没来得及收到法官委任状的倒霉蛋当中,以威廉•马布里为代表的五个人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杰斐逊政府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要求他补发委任状。
这就有个有趣的事情了:约翰•亚当斯委任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是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本人。马歇尔一看,这个问题是个烫手的山芋:一方面,杰斐逊政府不发委任状确实不合法,自己如果否决马布里的请求,一方面得罪亚当斯和自己在政治上的盟友,另一方面等于承认政府可以违法行政;但是如果支持马布里的请求,在当时杰斐逊政府和前任水火不容的背景下,政府十有八九也会置若罔闻,司法机关一兵一卒都没有,没法确保执行,面子上也不好看。两方面来看,于公对整个最高法院和美国司法系统也好,于私对马歇尔法官本人、对亚当斯总统和联邦党人也好,都是两难的问题,只能和稀泥解决。
马歇尔在这个案子中做出了一个今天读来颇有点“鸡贼”的判决——马布里你应该收到而没收到委任状的事实性问题,我认,这是政府的问题;但是,你援引的法律(《1789年司法法》中要求最高法院一审管辖行政行为),我认为是违反宪法的(《美国宪法》排他性规定最高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仅限涉外和涉各州主权案件,对其它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我最高法院不能接你这个案子,你不能直接到我这里来告,你得走流程一步步来。这个稀泥一和,既没得罪老东家亚当斯总统和联邦党人(宣告杰斐逊总统和新政府的行为违法),又不至于让自己和司法机关没面子(并没有要求杰斐逊总统和新政府执行)。
这个案子在实际上自然不了了之(马布里也没那个精力一级级往上告),但是程序上却确立了两个原则:其一是重申了“最高法院有权宣告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这一宪法规定;其二是最高法院有权宣告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这就在形式上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而倘若最高法院等上级法院不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这也在形式上确立了各级法院的司法权。
但是,由于马歇尔“和稀泥”,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实质上并没有得到确立(并没有要求杰斐逊政府给马布里颁发委任状)。行政和立法机关是出于“尊重”最高法院的立场去遵从最高法院的判决。当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能服众,行政和立法机关不服的时候,事情往往会陷入难以收场的局面。
1835年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以79岁高龄去世,接替他的是罗杰•布鲁克•托尼。托尼首席大法官任期当中,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斯科特诉桑福德案(60 U.S. 393)。19世纪初期的美国,在奴隶制度上实行“划江而治”。作为黑奴的斯科特曾跟随主人桑福德在美国各地(包括允许蓄奴的密苏里州和禁止蓄奴的伊利诺伊州)旅行,后为自己家人状告主人,希望获得自由。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奴隶一旦被带入禁止蓄奴的地区,即可获得自由”,因此乍一看来斯科特的诉讼是有胜算的。
但是,尽管托尼大法官是禁奴派(他在他父母去世之后,无偿释放了父母所蓄的所有奴隶,被当时的美国誉为道德模范),托尼大法官做出了一个极具争议的裁决: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奴隶一旦被带入禁止蓄奴的地区,即可获得自由”这一“剥夺奴隶主的财产”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要求,应予废除。这一裁决显然极大激化了美国社会禁奴派和蓄奴派的矛盾,最终和其它因素一起引发了南北战争,以血腥结局收场。
我们比较两个案子,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判案时的核心区别——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上,既可以对特定行政行为(或者不行为)的合法性下判决,也可以就整体的抽象政策的合法性下判决。这一原则延续至今,就成为“出生公民权”程序上的核心诉争——“法院是否有权利判决抽象政策的合法性”。
事实上,在这一次出生公民权程序案(Trump v. CASA, Inc.,24A884)的判决中,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和当年的马歇尔大法官一样,采取了和稀泥的做法——作为任期终身,独立审案的法官,需要确保司法权不被削弱;但是在实体问题上作裁定,则可能激化矛盾,酿成血祸。加上本届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又是3-3-3的分布(3名由特朗普提名,3名由其它共和党总统提名,3名由民主党总统提名),罗伯茨再不和稀泥,恐怕最高法院内部要先打起来。
罗伯茨在此案当中所做的判决,法理来看是没有问题的——最高法院对政策下达全国性禁令,确实是宪法赋予的司法权的一部分;但下级法院能否下达全国性禁令,确实属于灰色地带。原来的做法,是最高法院默许——我没说不,下级法院就能干;现在的做法,是最高法院明许——我没说能,下级法院就不能干。两种做法都没有问题,属于是司法体系内部的规定。
但是,考虑到美国当前的政治现实,罗伯茨毫无疑问动了美国的司法平衡。现在有争议的案例,都涉及到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例如出生公民权涉及剥夺婴儿身为美国公民的权利,也即在美国居留的自由;关税则在法律上是进口商向政府缴纳的税收,涉及美国进口商的财产。对于这类案件而言,将全国性禁令限缩在最高法院,等于变相需要重复兴讼,延长诉讼流程,无论在金钱上还是时间上,都会增加社会平均的诉讼成本。这对于特朗普政府而言,相对是有利的。
同时,这么做法也会带来一些非常有趣甚至荒谬的局面。单就出生公民权案而言,这一判决使得美国的蓝红分化,从政治立场层面进化到了具体利益层面。原来而言,在红州居住和蓝州居住,至少在民权法理上没有什么分别;但如今随着红州放弃兴讼,出生公民权事实上成为了“蓝州仍然有效,红州事实失效”的权利。同样的道理,在尚未决定的关税案子(加州、十二州诉特朗普的案子)上,如果下级法院判决加州胜诉,也会出现“加州不收别州收”的荒唐一幕。
美国历史上,这样的事情倒也不是没有过。1820年的美国通过了一条叫《密苏里妥协案》的法律,规定北纬36.5度以北的路易斯安那购地(密西西比河以西当时属于美国的土地),除密苏里州外禁止蓄奴。这条法律在奴隶制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采取了和稀泥的态度。
当时正在竞选联邦参议员,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亚伯拉罕•林肯对此提出了一条非常尖锐的批评——“一个自相分争之家必无法站立……奴隶制要么会在反对和遏制下逐渐灭亡,让公众安心;要么会在鼓吹和推广下遍布全美,无论新旧,无论南北”。
在今天看来,南北战争前美国的矛盾,和今时今日美国的矛盾非常相似: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围绕“二等人”(当年的黑奴,如今的非法移民)参与劳动的权利,两党之间、各州之间有明显的争拗;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上,两党之间,主张自由贸易的州(当年是南方州,今天是加州、纽约州等州)和主张保护主义的州(当年是东北部工业州,今天是“铁锈带”州)之间,也有明显的争拗。
尽管今天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没有说像当年的托尼首席大法官一样,以一个极具争议的判决引爆这个火药桶,但美国的社会矛盾,确实已经到了一个一触即发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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