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0月7日开始的新一轮巴以大规模冲突持续至今,已造成灾难性的城市毁灭和人员伤亡。据估计加沙80%以上的建筑物已经受损,医院和卫生设施基本瘫痪,医疗服务严重不足。据加沙卫生部门统计,已有超过7万名巴勒斯坦人死亡。世界卫生组织确认加沙部分地区出现饥荒,大量人口面临严重营养不良和粮食短缺。虽然这场冲突中最激烈的阶段已经结束,总的停火协议依然存在,但局势仍然高度不稳定,加沙几乎每天都有更多人死亡,同时各方围绕未来加沙治理安排存在严重分歧,大规模冲突随时可能重燃。加沙仍然位于火山口上。
中国舆论场上围绕巴以冲突的争论也在持续。传统上中国在巴以冲突问题上的官方历史叙事对巴方更为有利。但在近20年左右的时间里,一种对以色列的说法更为有利的“修正主义”历史叙事也在中国民间舆论场中流传,尤其是在情感上亲以的群体中流传。这种历史叙事将几乎所有巴以冲突的责任都归咎给巴方,认为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甚至整个巴勒斯坦民族要为巴以冲突的持续负责。无论根据中国还是全球历史学和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这种巴以冲突问题上高度偏袒以色列的“修正主义”史观都是难以成立的。
同时这种史观和理解框架很可能导向“反巴勒斯坦主义”(Anti-Palestinianism),即对巴勒斯坦人的系统性偏见和歧视,否认巴勒斯坦人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存在、尊严和平等权利,将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和压迫行为合理化,甚至认为是巴勒斯坦人自身所谓的“过错”或“历史责任”导致其“不可避免地”要在今天承受这样的命运。这种“反巴勒斯坦主义”往往将巴勒斯坦人本质化,不考虑巴勒斯坦人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以及不同巴勒斯坦人群的差异,把巴勒斯坦人描述为具有特定性格或行为倾向的人,描述为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居民不同的人。显然“反巴勒斯坦主义”对以色列宣传其立场和政策高度有利,但无论对巴以冲突的缓解、公平的实现还是对世界和平而言,这种歧视性的视角和世界观都是高度不利的。
巴以冲突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持续时间长久,相关争议众多,几乎在任何具体历史事件上,巴以双方都各持一说,针锋相对。对以色列有利的一套“修正主义”叙事也几乎涵盖了巴以冲突的全部过程。我们不可能对所有这些争议一一探讨,在此仅举数例。
比如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是:巴以冲突爆发的起因是巴勒斯坦/阿拉伯方不接受联合国大会181号决议。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议将英属托管下的巴勒斯坦分为两个国家。对此分治决议,巴勒斯坦委任统治地的犹太人表示接受,阿拉伯人表示不接受。对以方有利的“历史修正主义”观点是:181号决议为巴以冲突提供了一个在国际框架内解决的机会,但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拒绝接受,因此要为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承担责任。但事实上,这种认知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完全相悖。因为作为一项联合国大会决议,181号决议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其性质是一份分治建议,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命令。因此巴勒斯坦/阿拉伯方并没有接受该决议的义务。
有人说虽然181号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阿拉伯国家接受了投票,就得受投票结果约束。这种说法也是不符合法理的。181号决议表决的对象是一份分治方案。阿拉伯方从根本上拒绝以联合国大会表决的方式来处理该方案。虽然阿拉伯各国代表仍然参加了表决,但他们参加表决的意图是阻止该方案的通过,参加表决本身并不构成承认受该表决结果约束的意思表示。参加投票只是阿拉伯国家实现最终目的(阻遏巴以分治方案)的一个途径,通过该途径未实现该目的,并不影响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该目的的选择。阿拉伯国家所持的根本法律理由是联合国作为各主权国家结成的国际性组织,并没有对一国的领土主权进行处置和划分的权利。这一根本性、实体性的法律理由,是不受他们是否参加投票这一因素影响的。事实上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学界对此都是心知肚明的。尽管经常有亲以人士以阿方不接受181号决议作为抨击巴勒斯坦权利主张的论据,但这通常发生在非法律性质的非正式场合。各国专业的法学界不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联合国及其各成员国也从未以这一理由指责巴勒斯坦方。
另外181号决议的通过与当时联合国刚刚成立、成员国较少、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尚未独立和加入联合国的历史背景也有关系。当时国际通讯条件的不发达、世界大部分地区处于二战后的混乱时期,也导致联合国在当时无法得到充分的舆论监督。这种涉嫌侵犯民族自决权、在基本法理层面有争议的决议,在联合国成员国众多、资讯和舆论高度发达的今天是很难被提出的,更不用说被通过了。
另一种常见的亲以“修正主义”叙事是以1920-1948年间巴勒斯坦地区处于英国委任统治下为由,认为该地区可以由联合国或国际大国随意处置,不必考虑当地阿拉伯人的主权诉求,或者以所谓当地阿拉伯人并未形成充足的“民族意识”为由来否定巴勒斯坦人的民族自决权。事实上委任统治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具有强烈的殖民时代的陈旧色彩,充其量只是特殊历史时期的过渡性安排,在二战后的“去殖民化”时代已经彻底丧失了合法性。委任统治地区的主权并不属于委任国,不能由委任国随意处置,更不能由联合国来处置。委任统治的正常结果应当是当地人的独立。同时据历史记载,当地阿拉伯人在英国取得对此地的委任统治权之时就已经充分表达了要求获得独立的愿望。在英国委任统治期间,当地阿拉伯人也建立了管理自身事务的一系列自治机构。这些机构在后来的阿以冲突中代表阿拉伯人发声,并持续表达争取和维护独立主权的诉求。再加上后来巴勒斯坦人的民族自决权、建立独立决定自身命运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得到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承认,并得到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承认,巴勒斯坦人的主权诉求本身在国际法上已经基本不存在争议,这一客观权利的存在也不以巴勒斯坦人的独立民族意识是否“充分”为转移,更何况历史证据显示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情感和独立愿望表达一直是明显而强烈的。巴勒斯坦人对历史上的巴勒斯坦地的完整主权诉求,在国际法上是完全成立的。
还有一种常见的亲以叙事是将奥斯陆和平进程破裂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巴方。事实上奥斯陆进程最终搁浅的重要原因是以色列的利库德集团等右翼政党长期拒绝接受“两国方案”。自本世纪初以来,这一派政治势力长期执政,因为其基本政治纲领是不承认加沙和约旦河西岸为被占领土,不接受以色列撤出这些土地的义务,因而所谓的巴以和谈已经丧失基本前提,也就没有必要再在奥斯陆协议的框架中继续。同时奥斯陆协议的性质只是政治协议,并不能免除以色列确保被占领土上巴勒斯坦人基本人权得到保障的义务,以色列不能以所谓“奥斯陆进程未能延续”为由拒绝履行这些义务。在奥斯陆进程搁浅之后,世界各国仍然需要努力探索在国际法框架中最终解决巴以冲突的方案,并在吸取奥斯陆进程失败教训的基础之上,在顶层设计和具体执行落实细节等多个层面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最后还需提及《亚伯拉罕协议》,即以色列与阿联酋、巴林、摩洛哥、苏丹等阿拉伯国家的关系正常化进程。必须指出的是以色列的这些外交战略是与巴以冲突无关的,而且很可能造成巴以冲突的恶化,因为巴勒斯坦人会认为这会导致他们失去依靠阿拉伯“兄弟”国家来制约以色列的杠杆,从而陷入更深的被围困感和绝望感。应对巴以冲突本身是实现中东地区长久和平的钥匙。如果巴以冲突本身的各项实质性问题均处于被搁置状态,以色列只是试图“弯道超车”,通过拉拢周边国家来解决自身面临的地区合法性不足问题,那无疑是南辕北辙的。“解铃还须系铃人”,唯有回归作为中东冲突源头的巴以问题本身,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寻找公正的解决方案,以色列自身的安全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虽然在信息全球化、观念多元化的世界大背景下,亲以视角在中国舆论场中的出现和在一些群体中的流行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如果走向与主流研究完全相悖的“历史修正主义”,走向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反巴勒斯坦主义”,那么这并不是什么思想的进步,而是严重的倒退。巴以冲突并非小事,而是与整体世界和平甚至每一个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为国际冲突总是存在外溢和演变为地区战争、世界战争的风险,给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公民带来安全与经济代价。故此我们呼吁在严格尊重国际法和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对待和讲述巴以冲突,而不能放任偏颇的叙事影响冲突的公正解决,为种族歧视和侵犯人权行为制造舆论环境,加剧早已在加沙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