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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

特朗普二期的美国司法审查

盛洪: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决,有效阻止了一些重大的总统越权行为。但这个表面胜利还是要打折扣。

当然特朗普并不甘心于屈从于法院的裁决,败诉第二天他又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加征临时15%关税最长到150天。针对他这一作法,3月5日,俄勒冈州等24州又联合提起诉讼,要求阻止特朗普政府宣布实施的新关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5月7日裁定,特朗普的这一新关税依然违法(Just Security,2026,1:26-cv-01472)。特朗普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特朗普还就推迟90天退还非法征收的关税向法院申请,于3月2日被上诉法院驳回。3月4日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又下令,要求美国海关启动全行业退款,覆盖所有进口商。在此之后,特朗普政府又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强迫劳动”为由拟向中国等60个国家征收10~12.5%的额外关税,这仍可以被看作关税之争的继续。

另一个重要对抗之处在于,特朗普总统将州国民警卫队联邦化,接管指挥权,并用于镇压各州对ICE滥权的反抗,同时也有着威胁和震慑政敌(民主党)的意味。美国宪法本无国民警卫队的条款,其对应前身是“民兵”。后来美国立法将“组织有序的民兵”视为国民警卫队。根据宪法,国会有权“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及抵御入侵”;当民兵被征召时,总统兼任各州民兵总司令。而实际上在特朗普联邦化国民警卫队的各州(市)中,并未发生叛乱或入侵,只是出现了当地民众抗议ICE的暴力执法,因而不满足联邦征召民兵(即联邦化)的条件,并且国会也并没有“征召”,总统也就没有权力担任国民警卫队的总司令。

因而,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纽森于2025年6月诉特朗普,北区联邦法院很快发出禁令,认定总统越权,之后第九巡回法院于12月裁定,联邦政府须将加州国民警卫队指挥权交还纽森(Just Security,2026,3:25-cv-04870)。其它被联邦化或部署了国民警卫队的各州(市)的诉讼也基本上胜诉。如华盛顿特区政府起诉,地区联邦法院裁定长期驻军执法违法(Just Security,2026,1:25-cv-03005);又如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诉讼,最后最高法院维持下级法院裁决,联邦暂不得向芝加哥派兵(Just Security,2026,1:25-cv-12174)。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同类诉讼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又经反复,最后地区法院仍禁止国民警卫队进入波特兰(Just Security,2026,3:25-cv-01756)。大多此类诉讼都是以特朗普政府的败诉而告终。只有两个例外,一是哥伦比亚特区,它由于没有州权,被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总统对国民警卫队拥有更大权力(Just Security,2026,1:25-cv-03005)。一是田纳西州,它是共和党州,州长同意派驻国民警卫队。经过司法审查,关于联邦化的总体结果是,国民警卫队进驻州(市)的情况基本上被制止了。

另一个引起大量诉讼的案件涉及“非法移民”。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都涉及到美国宪法在基本人权方面视“任何人”是平等的, 他们的基本权利在美国是受到保护的。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在美国出生的人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第十五修正案规定,所有公民,无论何种肤色,种族和以前是否奴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这种权利平等的规定也会溢出影响对外国人的基本取向。而特朗普的反移民政策在根基上是意识形态的,在实施过程中依赖于对肤色的辨别,是一种被掩盖的种族主义。ICE人员戴着面罩在大街上抓人,强化了他们不负责任的滥权行为,造成社会上的恐慌。更有不少白人公民抗议他们这种作法,他们也蓄谋对这些抗议者施加暴力,枪杀了古德女士和普雷蒂先生。这已经造成了对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甚至是生命权的侵犯。

面对ICE对人身自由的威胁,大量的被拘捕者申请人身保护令。据路透社,到2026年2月有愈20200多起,其中至少4421起案件中,被超过400名联邦法官裁定ICE的拘留行为违法(斯蒂芬•普拉格,2026)。针对特朗普政府发布的行政令,规定父母均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新生儿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卡萨公司等就此诉特朗普政权(Just Security,2026,8:25-cv-00201),多地联邦地区法官签发初步禁令,认定其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和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亦维持禁令。6月30日,最高法院以6:3投票裁决该特朗普行政令违宪(颜亮,熊茂伶,2026)。还有特朗普政权以墨西哥边境“入侵”为由,发布行政令暂停边境非法越境者申请庇护/暂缓遣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提起诉讼,联邦地区法院裁决该行政令违法,特朗普政府继而上诉(知足濯清泉,2026)。

再一个涉及宪法原则的方面,就是利用行政权改变政党力量对比。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有关政党的规定,但其精神是分权制衡和公平选举。即避免任何两权联合扩大和固化政党优势,破坏公平竞争。任何政党不应利用其执政而改变政党竞争在规则上的平衡。而在特朗普二期以来,他赤裸裸地利用行政权力改变两党竞争格局。一种作法是在惯例时间 —— 10年未到的时候,就提出重划选区,将民主党优势区或少数民族聚集区打散,将其选民稀释到共和党的优势选区中,以此获得选举利益。另一个操作是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建立全国性合格选民名单,强制各州按该名单邮寄投票;要求选民提供公民身份证明,要求强制使用带有唯一跟踪条形码的安全选票信封;并提出以收件日而不是寄出日判定投票的有效性。这些措施实际上是很危险的破坏宪政的作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其一党长期持久执政,这是一个走向独裁的可怕取向。其结果会根本改变美国的宪政民主性质。

在得克萨斯州(League of United Latin American Citizens (LULAC) et al. v. Abbott),阿拉巴马州( Alabama v. Alabama Democratic Conference),弗吉尼亚州(Virginia House of Delegates v. Virginia Redistricting)等州,针对选区重划的诉讼都在地区法院得到了支持,以违宪为由推翻了共和党提出的选区地图,但到了最高法院则又被否决,仍维持共和党选区地图。其结果就是增加了共和党的选举优势。有些州的民主党也针锋相对,采取同样方法重划选区地图,如在纽约州,但遭共和党诉讼,被州法院裁定违宪。而在加州,民主党提出的选区地图,被共和党起诉。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加州共和党人的紧急中止申请,批准该州启用民主党的地图(Trump et al. v. Bonta)。

针对特朗普政府的制订选民名单和限制邮寄选票的行政措施,2026年4月3日,由23个民主党主导的州+哥伦比亚特区总检察长、宾夕法尼亚州长共同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联邦法院提起诉讼(Just Security,2026,1:25-cv-10810)。该诉讼核心主张是,美国宪法赋予各州主导选举管理的核心权力,总统未经国会许可单方面修改联邦选举程序属于违宪行为。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6月25日裁决,选民资格仅由各州保留,总统无权干预邮寄选票事宜。6月29日最高法院以5:4裁定邮寄选票有效性以寄出日为准(海洋,2026)。

还有一些虽然局部,却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如白宫改建案件。在历史保护组织的申请下,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下达初步禁令,要求暂停该项目。因为总统只是白宫的代管者,并非所有者,没有改建权力(中华网,2026)。又如肯尼迪艺术中心的案件。特朗普改组该中心董事会,自任董事长,并将自己的名字加在中心名称之前。此举遭一名董事起诉,一审裁决拆除特朗普相关标识,特朗普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6月13日,该标识被拆除(第一财经,2026)。另一件案件是“反武器化基金”案件。特朗普利用其诉司法部的和解协议,从司法部自有“判决基金”中划出17.76亿美元设立,用于赔偿自称在前政府时期遭受“政府武器化”迫害的个人。这很有可能用于资助那些1月6日骚乱者,奖励其政治支持者。在民间组织诉讼后,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叫停该基金,并在后来下达无限期延长的禁令(中华网,2026)。这三个案件虽表现为个案,却象征性和影响面极大,容易直观和理解。它们象征着司法权对行政权越权行为的反击和约束。

总体来看,所有这些诉讼大多数以特朗普政府败诉或不利于它的判决结束。据Justice Security统计,截止2026年7月4日,原告胜诉的案件为282件,特朗普政权胜诉的有133件,还有461件等待法庭宣判或其它情况。原告胜诉率约为68%,应是不错的成绩。由此我们应基本肯定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在正常情况下,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裁决,并且有效地阻止一些重大的总统越权行为,挽救了美国宪政免于崩坏的局面,尤其是终止了国民警卫队联邦化被用于打击“内敌”,宣布加征关税违宪和非法。

九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六名是共和党总统提名,其中三名是特朗普提名;三名是民主党总统提名。但在2025年12月部署国民警卫队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以6:3判决特朗普败诉。其中有五名共和党大法官投了特朗普的反对票,特朗普提名的三名大法官均投了反对票;在2026年2月全球关税案的6:3的投票中,也有五名共和党大法官、包括有两名特朗普大法官投票反对他。这说明他们在这时没有以党派站队。同时也意味着有民主党大法官投票支持特朗普,他们也没有以党派站队。6月29日最高法官以5:4裁决总统干预邮寄选票违宪,也有两名共和党大法官投了特朗普的反对票;更在6月30日以6:3投票维护“出生公民权”,也意味着有三名共和党大法官站在特朗普的对立面。这显现出汉密尔顿强调的法官永久任职的作用,以及他们自己对美国宪法的忠诚,使得他们可以独立地进行裁决,而没有党派政治的考虑。

并且,美国宪法不仅是一纸文本,而且是现实的传统,即形成民众的行为习惯,这种习惯代代相传,一旦遇到类似情形,他们就不假思索,按习惯行事。他们之所以如此习惯,是那些著名案例提供了行为规则。例如表达自由原则早就体现在一些著名案例中。早在美国独立前,1735年的曾格案就树立了保护出版自由的先例,以“真实陈述不构成诽谤”为由判出版商曾格无罪。又如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当时法院判披露美国国防部秘密文件的《纽约时报》胜诉。在凯森卓•罗萨多和克雷索集团公司诉司法部长邦迪和国土安全部长诺姆的诉状中,原告援引该案判词,说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即使这些批评“让当权者难堪”(Just Security,2026,1:26-cv-01532)。这符合美国主流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解读,除非有“明显和现存的危险”(转引自邱小平,2005,第14-38页),所有言论都会受到保护。

这些著名判例也在保护着美国民众形成他们的现实传统。经过250多年的历史,当民众的宪法权利受到行政权的威胁时,他们会坚信,借助于司法审查,他们的这种权利会受到保护。因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不仅以其独立性,以其对宪法的忠诚,而且背靠美国普遍认同的传统,他们很大概率或不得不做出保护民众宪法权利的裁决。这样一种长期形成的现实的传统,很难在短短几年的行政打压下被中断。当然,司法程序也给予了特朗普政府反击的手段。特朗普在一审败诉后仍能利用上诉改变结果。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从结果看,美国的宪法传统虽然受到冲击,却基本健全。6月初特朗普在接受NBC采访时摔掉麦克风愤愤而去,说明新闻界在特朗普百般打压下,仍敢于与之争辩。

然而这个表面胜利还是要打折扣。第一,从绝对数来讲,特朗普二期的诉讼案件暴增,可能说明特朗普政权的一种策略,就是以数量取胜,即以增加违宪行政行为的数量来获得越权实效。这样即使考虑到司法审查,也有一定的概率突破这道制约。第二,相较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的行动灵活且迅速,它可以“雷厉风行”,而法院审判是要走程序的,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还有上诉制度,即使一审败诉,行政部门还可以拖到上诉,即使最后终审败诉,已经拖了很长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它已经作了很多(坏)事。如ICE已经抓了很多人,而且还杀了人;又如加征关税恶化了美国与其它国家的关系,导致关税报复,以及国内的通货膨胀和预期的不稳定;已经造成了既定的损失。

再者,在一些没有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重要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还是显现了一些党派考虑。如在选区重划的诉讼中,依靠共和党法官的多数,最高法院都推翻了地区联邦法院的裁决,维持共和党重划选区有效。这说明,法官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党派政治,只是对于不同的案件这种考虑的强度不同。对于关税和国民警卫队这样的关系到当下经济社会局面的案件,他们更倾向于忠于宪法,避免更坏情形的发生;而重划选区案件没有对经济社会当下局面的直接影响,且涉及党派的政治利益,党派倾向还是不会被完全压制住。然而,同样是重划选区的裁决,在对加州共和党人诉讼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却是一致同意地驳回了该诉讼否定民主党地图的请求,可能是共和党大法官为了显示裁决一致性和平衡的考虑,而民主党大法官则是表现了些许党派立场。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作出裁决,允许总统随意罢免独立监管机构的委员(除了美联储)(金融李律师,2026),这次裁决不仅表现了明显的党派分野——有利于当下的特朗普政权,而且永远地扩张了总统权力 —— 无论是哪个党的总统。

即使在被裁决败诉的案件中,特朗普还有最后一招,即拒不执行法院命令。例如遣送萨尔瓦多航班案。联邦法官下令已起飞的遣返航班调头,但特朗普政权辩称法官口头指令“不具书面约束力”,仍继续遣送。又如伊利诺伊联邦法院裁定违宪并要求释放被关押移民,政府官员称裁决“无约束力”并继续关押。再有,法院裁定解除特朗普就职日对近20亿美元对外援助及部分州联邦资金的冻结令,特朗普政权未在期限内拨付。总之,在特朗普第二任期的前15个月中,特朗普政权在至少31起诉讼中违反法院命令。这约占法院暂时阻止政府行动案件总数的八分之一(2026,壹小寒)。还有,在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后,ICE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继续羁押不经法律正当程序拘捕的人。

还不仅如此,特朗普公开对作出不利判决的法官破口大骂,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扬言要弹劾这些法官。如在全球关税案的败诉后,特朗普大骂法官们是“傻瓜和激进左翼民主党人的走狗”,他提名的戈萨奇和巴雷特大法官“让他们的家族蒙羞”(解读国际国内热点,2026)。在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特朗普长期部署国民警卫队执法违法后,他当天就在社交平台发文,指责作出判决的法官“完全越权”,并进一步放话要弹劾那些“蓄意破坏国家安全”、阻挠国民警卫队部署政策的联邦地区法官,声称白宫将推动相关国会议员发起弹劾程序。

特朗普的作法就是要直接打击或挤压制衡行政权的司法一维,这相当于破坏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美国宪政体制,相当于在颠覆美国本身。宪法规定,弹劾只适用于“叛国、 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 的情形。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针对特朗普的作法说,“两个多世纪以来,人们已明确认识到,弹劾并不是针对司法裁决分歧的适当回应。”(肖佳,2025)如果能够因法官裁决(即使是错误的)而发起弹劾,就等于扼杀司法独立。罗伯茨继续说,可以对裁决内容提出批评,但“针对法官的个人敌意是危险的,必须停止”。这些回应是恰当的,反映美国的一贯传统,即法院作为三权中的最弱一维,应予尊重和保护,而不应加以挤压。美国历届总统也基本上是尊重法院裁决的,即使是尼克松面临对自己的严重不利后果,也在法院命令下交出了录音带。

关于特朗普二期的司法审查,以及相关的争斗和争议,还是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来自特朗普阵营,他们将法院对行政命令的否决或禁止称为“司法政变”,或“司法暴政”。副总统万斯说,“法官无权控制行政部门的合法权力” ,这说明他认为的“行政部门的合法权力”可以由自己来定义,而不是宪法;特朗普说,“拯救国家的人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其含义是,只要他认为或声称自己在“拯救国家”——目的是对的,就可以违反任何法律。特朗普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唯一对他自己的限制就是他的“道德观念”,等于是在说对他没有外在限制。这种观念在另一次被问及“是否体会到权力上限”时更为直白,就是“没有限制”。这是历代专制君主的陈旧逻辑,早被近代民主革命所否定。宪政的基本逻辑就是,没有一个凡人是完美无缺的,必须用外部的强制力将其置于“法下”。特朗普的这种说法除了暴露了其暴君思维以外,没有任何辩护的力量。

再有一种观念是特朗普的外部的同情者或拥护者,他们认为特朗普在做“好事”,如“摧毁深层国家”,“排干华盛顿沼泽”,“让制造业回流美国”,“驱逐非法移民以减少犯罪”,“用关税逼迫各国零关税”,“保卫传统道德”,“减少财政赤字”,等等,为达到此目的,应不惜动用非常手段,包括违反宪法。即使我们认为这些“好事”真是好事,也没有理由在违宪的情况实施。因为这恰是宪政民主的要义,即做“好事”也不应以违宪的手段去做。从长远看,即使法院因特朗普所做的“好事”网开一面,也会树立一个坏的先例,使以后的总统也可以违宪行事,去做“坏事”。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并不是要达成某一特定目的,它只保证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更有人说,既然特朗普是民选出来的,他的行为就代表了“民意”,就如特朗普所说“我只是在做选民希望我做的事”,法院禁止他的行为就是违背民意。这仍是对宪政民主制度的不理解。民主制度只是选出一个相对不错的总统,但不能保证他完美无缺。他上台以后仍不能放松的约束,因为权力就是对人性弱点的诱惑。这就是美国国父们创立三权分立制度时的用意。如果因为总统是民选的而让他任意而为,那就只需要设立投票制度就可以了。行使三权的都是凡人,不管用什么程序让他们任职,也都不能放任不管。

还有一种说法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作出的判决是“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缺少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或对立宪时行文包含内容的理解,未必符合宪法原意。其实,对“宪法原意”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最稳妥的还是依据其字面意思,即使这个字面意思并不代表宪法真意,却是最少争议的,确定性最高的。这相当于我曾提出的“二阶道德”。“一阶道德”是直接能看到实施好处的道德,“二阶道德”是指遵循规则本身就是道德。只要宪法有一个标准,遵循就是好,否则就是坏。如果认为宪法的某一规则有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修宪。如果“出生公民权”真的会给美国带来坏处,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来取消。不过过程比较漫长。这正是改变基本规则恰当的长度。

况且,特朗普所宣称的“好事”,可能表面上看是好事,但经济社会是复杂的,国际问题也是复杂的,其中有很多因果链环,有多种因素,很多事情并非能够一眼望穿,实行的结果也许事与愿违。如用加征关税逼迫制造业回流美国,可能因为也提高了美国制造业的成本,而难以奏效;况且贸易平衡的目标对于“出口美元”的美国模式来讲可能是一种损害。又由于强力驱逐无证移民而使劳力短缺,抬高了劳动力成本;并且为配合其政策,强调移民的犯罪倾向时,难免掩盖了移民的优势,未必对美国有利。而有些目标大概率是虚构的,如“深层国家”或“华盛顿沼泽”,是为了打击政治反对党而杜撰的。马斯克为此而设立“政府效率部”大刀阔斧地砍掉联邦政府中的没有现金收入的部门,如国际开发署,对美国的软实力造成损害。为了这些事与愿违的或虚构的目标而采取违宪行动,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情。

另一种看法来自大洋此岸。他们认为特朗普违反宪法,对抗法院命令恰是证明了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虚伪”。这是一种对宪政民主制度持否定态度的看法。这种看法认为,特朗普对抗法院命令是这种制度的失败,而没将其看到这是人性弱点在限定制度下的显现。实际上,从美国宪法来看,它并没有排除出现个别现象,在宪法框架下与其它部门严重冲突,并且有可能毁坏整个宪政制度。但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太早,因而双方在频繁出招,而且护宪一方略有优势。总体来讲,宪政框架仍然存在,那些重大的违宪错误被最后阻止,如关税案和国民警卫队案。这种认为美国宪政制度已经失败的看法,是想急于掩盖“宪法不可诉”制度的更糟结果,自然会偏离中立观察的立场,看不到司法审查恰是宪政真实的屏障。

最后的看法就是用宪政民主原则衡量的看法。这种看法肯定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一个好的制度,但还不完美。从以往250年的历史来看,它基本上发挥了好的作用,明证就是使美国成为一个强大且繁荣的社会。只是在特朗普上台以后,尤其是其第二任期以后,这一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即一个总统频繁地违反宪法,并且对法院的违宪裁决或置之不理,或拖延执行。现在看来,司法审查制度基本上是有效的,法官在正常情况下还是能独立裁决,在重大问题上仍可以不畏惧总统的施压;但也有一些小的瑕疵,如仍有一些政党政治的倾向。而在执行法院命令方面,却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这是如汉密尔顿早就讨论过的问题,司法是最弱的一维,关键是它没有“执行力”。不过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

特朗普第二任期的违宪问题,说明美国宪法框架还有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选举制度似乎不能克服民粹主义倾向和广场效应带来的群体意识,使得特朗普这样一个无视宪法的人当选。而在美国宪法的设计中,似乎对选举制度能选出好总统过于乐观。如汉密尔顿说,“这样的总统选举流程提供了足够的可靠性,可以保证总统职位永远不会落到某个资质不能完美满足要求的人身上。”(2014,第413页)美国宪法最初规定,总统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没有限制。后来的任期惯例是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开创的,他在两个任期以后就不再谋求连任总统。直到1951年,美国宪法第22修正案才规定总统只可连任一期。然而特朗普的例子说明,即使在短短四年时间,就可对宪政体制造成重大破坏。所以美国宪法似乎应改善总统选举办法,加上判断候选人是否遵循宪法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总统违宪发布行政命令,他又通过上诉拖延执行法院命令的时间,甚至干脆不执行法院命令,由此造成了重大社会损害,就不是禁止其继续其行政措施可以避免的。这些损害相当于犯罪,应该增加对违宪的破坏性行政行为采取更加严厉的定罪和惩罚,以能威慑总统。还可对于违抗法院命令超过一定数量的总统,启动弹劾程序。

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总统利用行政权,联合立法权或司法权改变政党竞争的公平性,将会导致某一政党的长期甚至永远执政,会破坏政治竞争的基本规则,进而颠覆美国的宪政体制。因而美国宪法应对利用行政权改变政党力量对比的行为予以禁止和惩罚。

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制度。宪法规定了修宪程序,保证了宪法在稳定性的前提下,又有改善的空间。200多年以来,美国通过了27个宪法修正案,皆是对最初宪法的修正或补充。特朗普的违宪及对抗法院命令的行为是美国的一个惨痛教训,它必然引起对宪法漏洞的思考,并引致修宪行动。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朗普违宪不仅不是坏事,而且是表明美国宪政制度自身修复能力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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